保险法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定义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
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
种类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性质。
2、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与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 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等。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日本的人身保险法等。在这种保险特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例如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国保险法立法进程
解放前,中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险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进展,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这此法规有些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为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特别法的范畴。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中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后于2009年、2014年、2015年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29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10部分36条。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三)、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四)、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五)、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六)、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 七 )、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 八 )、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 九 )、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 十 )、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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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4691852/15301620.htm
作为消费者来讲会担心下面这些现实问题?
1、受益保险金用不用于抵债?
2、保险是不是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3、保单会不会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4、保险是免税的财产?
5、保险是不是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
6、寿险公司会不会解散?
——解释
1、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2、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4、保险是免税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5、保险是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
●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
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
6、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 《保险法》第九十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 《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并且转让时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跟着富人学习保险理财
因为他们懂法
李嘉诚:身为爷爷,为什么不直接给钱,偏给孩子买1亿保险
香港巨富李嘉诚说:“别人都说我很富有,拥有很多财富。其实真正属于我个人的财富是给自己和亲人买了足够的保险。”许多人不解,为什么象李嘉诚那样的有钱人也要买保险呢?难道他的财富还不足以抵御风险?
李嘉诚这样解释说:“我们李家每出生一个孩子,我就会给他购买一亿元的人寿保险。这样确保我们李家世世代代,从出生开始就是亿万富翁。人寿保险是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留给自己与家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一直以来,很多人不理解,像李嘉诚这样的富豪为什么通过买保险给自己的子孙财富?到底是有什么样的顾虑?
中国古代就有“富贵传家,不过三代”的说法,多年以来,人人都深信不疑。从今天来看,除了朝代变迁等政治原因、子孙的败家本性之外,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当时的中国社会没有完善的保险体系。相反,美国的肯尼迪、福特、洛克菲勒、福布斯等家族,至今财富兴旺,除了经营有道、教育有方等原因之外,在资产守护与传承上,也得益于国家完善的保险体系和机制。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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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富不过三代的历史重演
富人们通过前二十年的打拼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其资产传承的首选对象自然是子女,但对于含着金钥匙长大的群体来说,他们还未经历过积累财富的艰辛,就突然获取大量财富,但在使用方式上并无前车之鉴。而保险所具备的资产传承功能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它能让继承人在指定的时间传承财富,防止后代挥霍财产,防止富不过三代的历史重演。
除了最基本的健康保障外,人寿保险根据投保人的意愿进行财产分配。这也意味着,富人可以通过保险,安排子女在某一个时间段合理继承相应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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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资产避税最好的方法
富人大多在生前为自己投保巨额人寿保险,让这一部分财富可以免税由子女继承。富过三代,永续经营,代代相传,在财富传承上避遗产税,是他们最大的心愿。穷人和富人买保险的最大区别就是:侧重目的不同。穷人更多的是买保障与理财,富人更多的是为了在财富传承中保全资产。
保险法规定,寿险属于生命资产,免纳个人所得税。人寿保险是专属于保险受益人自身的权利,大于债权。这也意味着如果购买保险者欠债或者破产,其保单效力不会因此改变,法律不能强制受益人用保险赔款进行偿还。人寿保险最大的特点,是可以更加顺利更加科学地实现避税的资产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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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作用】
纵有万贯家财,也不敌保单一张
一张大保单平时也许从来不用,但关键时刻,它能挽救一场企业的信用危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也就是说,债权人是不能拿债务人的保险来抵债的,法院也不能这样处理。基于该法规,投保人可利用人寿保险实现财富保全,合理避债。除非是当事人自愿用人寿保险来偿还债务,否则,即使是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
学法、用法、守法
有了法律的保护,买保险就更有安全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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